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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与传媒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2023年04月10日 15:21  点击:[]


旅游与传媒学院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,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,保证教学、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,根据教育部教高[2000]9号文件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》,以及《重庆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》的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实验器材的借用及损坏、丢失的赔偿制度

一、实验器材的借用:

1、实验室和各使用部门应经常注意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,实验室之间,互通有无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。

2、保管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责,未经保管人的同意并未办理借用手续,不得自行借用、调换。

3、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,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并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。

4、外出教学或科研,需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者,需经有关领导审批,由相关负责人向仪器保管人员办理借用手续。

5、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外单位,确需借出时,须经院有关领导批准。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收回。归还仪器设备时,应当面验收。发现损坏,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器材损坏、丢失的赔偿

1、凡我院教职工、学生,如有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者,均须赔偿,并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各条处理:

(1) 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,而零配件可购置时,按零配件购置价格赔偿;

(2) 局部损坏、尚可修复的,负担修复仪器设备的全部费用;

(3) 损坏严重、虽经修复但不能达到原技术标准,性能明显下降,只能降级使用时,除负担全部修复费用外,尚应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损失价值。其损失值可按不同技术指标(或性能)仪器设备的购置差价、设备的使用指标(或性能)、设备的已使用年限、性能、降低程度酌情计算。

4)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,使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或被盗者,应负全部赔偿责任。

2、发生上述情况,除承担经济责任外,并视其情况轻重,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3、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,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,可免于赔偿。

4、仪器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,且符合报废之规定而仍然在设法延期使用,在使用中发生损坏者,可免于赔偿。

5、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,如系个人用着,应由个人负责赔偿;集体使用者,若不能分清责任时,确定由谁负责赔偿时,应由经办人与有关人员共同负责赔偿。

6、对低值易耗品,各单位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,不得浪费、损坏、丢失、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。一经发现,应加倍赔偿,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。

7、赔偿金额的核定,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责任事故写出报告,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根据学校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。

8、凡决定负责赔偿责任者,实验室根据核定批准的赔偿金额,填发“赔偿通知单”一式四份。一份通知赔偿者于限期内到财务科缴款,一份通知财务科收款,一份留存实验室注销帐卡,一份给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位消卡、存查。如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不能在限期内缴清者,赔偿人可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,订出分期赔偿计划,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。拒绝赔偿者,实验室有权通知财务科从赔偿者工资中扣除;若为学生,则不得发给毕业证书,直至缴清赔偿款项为止。

9、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,各使用单位应填写“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备案表”,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,提出处理意见,报有关领导审批。

10、 由实验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所得的款项,列为专项资金,统一用于设备的维修和大修。

第三章 设备借用流程

1.摄影摄像等前期设备,在不影响本实验室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借出。借用对象为本学院教职工和学生。设备借出期限最长为一个月。程序为由仪器设备管理员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。用后及时归还,销账。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,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。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,按损坏赔偿制度处理,赔偿细则见《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赔偿制度》。

2.后期编辑室、平面设计室、录音室、演播室等固定资产,在不影响本实验室教学的前提下,经实验室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预约使用。使用对象为本学院教职工和学生。程序为使用方提前和实验中心负责老师进行预约。使用完成后关闭设备,断电,做好用后安全工作。

3. 无人机等涉及安全问题的设备,经由学院领导同意、实验室主任同意才能借出。规定详见《人文实验中心无人机借用规定》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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