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赔偿制度
1、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,而零配件可购置时,按零配件购置价格赔偿;
2、局部损坏、尚可修复的,负担修复仪器设备的全部费用;
3、损坏严重、虽经修复但不能达到原技术标准,性能明显下降,只能降级使用时,除负担全部修复费用外,尚应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损失价值。
4、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,使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或被盗者,应负全部赔偿责任。
5、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,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,可免于赔偿。
6、仪器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,且符合报废的规定而仍在设法延期使用,在使用中发生损坏者,可免于赔偿。
7、赔偿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和人文学院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